衡阳新生儿出生登记规定

2024-05-18 13:59:57 美食文化 投稿:长虹饮涧

  衡阳新生儿出生登记规定

  1、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

  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女士官新生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2、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申报出生登记。

  (1)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随母落户的,需提交本人非婚生育说明书;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登记全面、准确的,可以不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凭父母双方书面申请(按指纹)、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公安机关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4)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3、新生儿申报登记时未满1周岁的,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时年满1周岁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4、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的,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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